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发布时间:2017-09-25  

发布时间:2013年6月29日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4号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